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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技藝訓練實施之方式如左:
一、職業訓練施教編組,以受感訓處分人原有專長及興趣為主,分類施教
,由淺而深。
二、對感訓處分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國中以上程度志願學習技藝之受感訓
處分人,得選送接受職業訓練。
三、教育程度較低或甄選不合格,不能接受職業訓練之受感訓處分人,得
使之參加習藝生產,以學習謀生技能。
四、技藝訓練應實施品學教育,參加職業訓練者,依職業訓練之課程施教
;參加習藝生產者,每週施教期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