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2:5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
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資料採用機器處理者,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
前項機器貯存體中之紀錄,應於處理完畢時,附置總數控制數碼,並另以書面標示,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