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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