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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後,其環境用藥應予適當處理;其處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