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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介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介紹業者違反法律上之義務情節重大者,市、縣政府得停止其營業或撤銷
其營業之許可。
介紹業者對於前項停止營業或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