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2:5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須離開競賽場時,應經裁判長准許,並派裁判人員陪
同。離開時間不得超過十分鐘,並不得扣除離開時間。但選手如為身心障
礙者,得延長五分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