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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之機具設備、工具或材料等有疑義者,應即時提出,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疑義。
依前項提出疑義者,監評或監場人員應立即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