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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駕駛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安全駕駛所必須之視界。
二、能防止因行駛中之振動、衝擊、搖盪以致操作人員墜落之構造。
三、前方窗戶應使用安全玻璃遮護,並應具有確保清晰之自動擦拭裝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