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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鉛作業時,應指派現場作業主管擔任鉛作業主管,並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鉛污染。
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三、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之紀錄。
四、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