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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准予扶助者,於扶助之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受委任律師或勞工應將扶助結果、判決書、調(和)解筆錄、勞資雙方和解書或仲裁判斷書之影本送達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勞工未依前項規定送達者,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