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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推廣、販賣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輸出或輸入種畜禽、種原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