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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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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並予列管;如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