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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至少一具經民航局依模擬機檢驗作業規定檢驗合格之飛行模擬機或先進飛行訓練器。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使用於訓練、評鑑或考驗之飛行模擬機或先進飛行訓練器應具有下列功能。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線上導向飛航訓練航段之模擬。
二、特定客戶作業機場之影像資料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