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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除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件中有特別規定外,放射性物質包件、外包裝之平均表面熱通量在每平方公尺十五瓦特以下者,得與一般非燃性貨物同一運送工具運送,但緊鄰之貨物不得以布袋包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