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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同一地區有二人以上申請同一使用行為者,依下列規定定其優先順序:
一、書件齊全收件在先者。
二、郵寄送達日期相同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之。但使用種類不同時
,以經濟價值較高者為優先。
前項使用行為屬種植植物者,原許可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由同戶內或
直系血親中推由具申請資格者一人提出申請時為最優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