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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生產事業合併後合於政府規定之規範標準者,於合併後之二年減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百分之十五。
前項事業種類及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