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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管理機構應設置出勤簽到 (退) 簿或打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簽到
、簽退或打卡。
人事管理人員應於上班時間前準時送出簽到 (退) 簿、下班時間後準時送
出簽到 (退) 簿。未簽到、簽退或打卡者依實際情形分別加蓋曠職、公差
、公假、休假及第三十五條所定假別之戳記。
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餘
一律以曠職處理。
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
日者,即予解聘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