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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一次側與二次側電路利用單一導體(線)作為共用中性導體(線)者,其中性導體(線)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至少應有四個接地連接。但用戶接戶設備處之接地連接不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