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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