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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交易標的、申請與償還、擔保品種類、更換與處分、擔保比率之計算、授信作業與風險控管程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