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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四項
、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