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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他業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
一、第九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情事。
二、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四、實收資本額不符合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