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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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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或複核:
一、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或複核。
二、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之行為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或複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