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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種類、內容及順位,承受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