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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會計室應根據本處業務或工作計畫之預定實施進度編擬分配預算核定後,
應嚴格遵照執行,各項經費不得提前支用,亦不得為超過法定預算之債務
或契約責任之承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