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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主管業務部門申請支用預算,應按工作項目分別填製「預算支用憑單」 (
以下簡稱支用憑單,其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 並檢同預算執行紀錄
卡,送由主辦主計軍官簽證。
工作分計畫內同一工作項目根據契約須分期付款者,得一次申請簽證,其
第二次 (含) 以後支用預算時,應由主管業務部門於支用憑單上註明「已
於第某某號支用憑單上簽證」之字樣。
圖表附件:
附件十:預算支用憑單.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