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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遺眷存款,如存款人另婚,申請將原存款改由具有承受其卹權之親屬續存
時,應由原存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檢附卹令 (須有變更卹權之記載) 、
原存單 (摺) 、及原存款人與承受人之眷補證、印鑑,至原存辦理軍儲業
務單位辦理易戶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