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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附掛永久性線路,應由附掛線路單位所隸之陸海空軍聯勤各總部、臺灣警
備司令部、軍管區司令部或憲兵司令部,先將線路通達單位、起訖地點、
經過地區及里程、附架線路條對數、線質線徑、使用何種木擔、直彎螺腳
或掛鉤以及電桿根數桿號等,調製詳細圖說,經洽有關各桿權單位完成借
用手續後呈報國防部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