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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國防部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軍團司令部及金門、馬祖、澎湖等防
衛部,為處理遺失軍圖之權責單位。遺失單位如申請理由不足,或填報不
詳不實及未依規定時限,各處理單位,應於申請單內批覆,重行詳細查報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