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9: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投標人於規定限期內看貨完了後,依公告之押標金金額及限期,向當地聯
勤財勤單位辦理繳納手續 (收款單須註明標售單位,第X標,押標金,廠
商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並以超過底價之標價,填妥投標,加蓋印章,併
同繳款收據第二聯,妥加密封後,以限時掛號郵寄辦理標售工作之處理單
位專設之郵政信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