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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填發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或怠於決定賠償金額
時,應徵人得向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請補填或決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