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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及其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指公務預算、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合計投資數額,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資本額:指各該事業向主管機關登記之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