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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證人之傳喚,準用第三十八之規定。
證人不得無故拒絕到場,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得以書面代替證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