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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之原有建築基
地,應將其所有權之全部以贈與方式移轉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 (市) 有。
前項因抵充而造成該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成本無法回填者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將無法回填之部分列入開發成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