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4: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合作社經查明罷免申請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合作社提出罷免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經原簽署人申請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通知被申請罷免人前退還罷免申請書,並副知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