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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保設保辦公處,置保長一人,副保長一人,由保民大會選舉之,受區長之
監督指揮,辦理本保自治事項及執行市政府委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