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6: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請求,特別損失之補償時,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並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請求補償之原因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補償之金額。
五、執行機關。
六、年、月、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