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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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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
三、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四、工作計畫及各項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法令之編輯、摘錄、分送、傳觀、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
六、各項會議及集會之籌劃及紀錄事項。
七、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報刊、雜誌有關新聞之剪輯、保存事項。
九、人民陳訴、申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十、律師之登錄事項。
十一、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