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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四條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一、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
二、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自核定試驗結果之次日起。
三、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自事件發生之次日起。
四、商品驗證登錄經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屆期未完成。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