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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
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