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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保全業應自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報備文後十日內派員檢查其執行業務情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