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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丙級專責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經訓練及格者
。
二、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並具二年以上運送化學品之實務工作
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及格者。
三、經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人推薦其從業人員,並具三年以上運送化
學品之實務工作經驗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及格者。
四、領有交通部許可之訓練單位辦理危險物品運送相關之專業訓練合格證
明書,經訓練及格者。
五、具有甲級、乙級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專責人員資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