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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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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福利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