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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案,應於申請文件齊備後,將申請案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三十日,供公眾提供意見。
前項公眾意見,得列入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之參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