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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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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教職員死亡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
人金及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
一、依第四條規定給與之一次撫卹金,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二、依第四條規定給與之年撫卹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
足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