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7: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
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者,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
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
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