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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人員錄取後,經發覺有前條第四項情形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營前查證屬實: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核定服志願士兵生效後查證屬實: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