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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定其主
管範圍內之事業計畫,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以前分別指示所屬事業機關擬
訂業務計畫與預算,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前項事業計畫,應就經營政策、重要投資目標與產銷或營運目標分別訂定
(格式如附表一) ,其互有關係之各機關並應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