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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各等別類科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