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製作節目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人員應依左列規定申請來臺:
一、參觀訪問案件,申請人在海外者,由我駐外館處受理申請後,將申請
文件轉送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臺灣地區大眾傳播
事業或相關團體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案件,由我駐外館處受理申請後,將申請文件
轉送主管機關辦理;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得由臺灣地區大眾傳播事
業或相關團體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但因採訪特別需要者,得逕向主管
機關申請。
三、申請案件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前一個月提出。但因採訪特別需要者,不
在此限。